旅游文化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根据《贵州师范学院章程》和《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成立旅游文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组成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包括当然委员、常任委员、各专业选举推荐的委员。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二)常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委员和系主任兼任。
(三)各专业选举推荐的委员由各系按一定名额选举推荐。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系推选的原则应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级职称)专职教师,在该系缺乏高级职称教师时,可推举一名中级职称专职教师加入。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主任、副主任由学院院长、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审议本科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第七条 审定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八条 审议学士学位的申请,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对因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各专业提交的其他学位评定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参会人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拟定。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留办公室备案,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讨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旅游文化学院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