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师范学院章程》和《贵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设立旅游文化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议和决策机构,致力于发挥专家学者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尊重学术自由。
(二)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包括当然委员、常任委员、各专业选举推荐的委员。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二)常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委员及系主任兼任。
(三)各专业选举推荐的委员由各系按一定名额选举推荐。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系推选的原则应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级职称)专职教师。
第六条 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科研副院长担任。
第七条 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议专业设置方案与学科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第九条 审议科研工作的重大决策;对学院学术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条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科研管理文件;审定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推荐重要学术荣誉人选和学术任职人选。
第十四条 对教师报交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作排序推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联名,可以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参会人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留办公室备案,并报送学术委员会委员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讨论、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解释。
旅游文化学院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