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师范学院章程》和《贵州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旅游文化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包括当然委员、常任委员和各专业选举推荐的委员。
(一)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学院系主任和实验(实训)室主任、二级督导主任为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二)学院院长、副院长为常任委员。
(三)各专业应在充分考虑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业绩基础上按一定名额选举推荐。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审议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审定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议新专业的申报。
第九条 审定教学大纲。
第十条 审议教学名师人选。
第十一条审议精品课程的报送。
第十二条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
第十四条 评估教材质量。
第十五条 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第十六条 审议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评审教学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评估教师岗位人员的教学水平,通过听课评课等环节提出具体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各专业提交的其他教学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参会人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过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留办公室备案,并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讨论、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解释。
旅游文化学院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