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学院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旅游文化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项经费的有效使用,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公用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普高学费收入6%的经费,本部分经费使用实行院务公开制,定期向全院教职工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条 学院的公用经费实行“量入为出、结余留用”原则。
第三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
用于学院开展普通本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学院发生的党建经费、办公费、印刷费、耗材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加班用餐、专用材料费(含体育维持费等)、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等,该经费不能用于人员开支。
第四条 公用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实行备用金管理,即学院党政办公室根据一定时期内学院计划使用公用经费数额,向学校借出作为备用金,使用后按规定程序履行报销冲帐手续。
第五条 学院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实行院长负责制。按“一支笔签字”原则,所有经费使用需经过院长审批。日常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的实验实训室建设、学科建设、实习专项经费,按照上级批准计划,专款专用。
第七条 每年初办公室对学院上一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学院经费执行情况将作为分配下一年度经费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旅游文化学院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