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加强我院党政班子对全院工作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我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政领导集体的作用,有效地履行学院基层党委、行政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院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本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本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基层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等。学院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列席会议。会议根据讨论事项,可以邀请本院共青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教工党支部书记,系主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学院党组织副书记或副院长或党政办主任主持)。议题以党务工作为主的,由书记主持;议题以行政工作为主的,由院长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例会,原则上半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不足半数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事情,书记、院长也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形成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讨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研究确定我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审定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九条 我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条 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分配方案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报学校审定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方案。
第十三条 内设科级干部推荐和任免,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
第十四条 师生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召开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基层党委书记提出,共同商定后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章 议事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问题可以再进行举手表决。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党政领导个人无权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但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上级党组织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与行动。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同意后,可以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复议。
第五章 决议或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的,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文化学院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