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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08月15日 20:48 [ ] 浏览次数: 来源: 责任编辑:lywh7 视力保护色: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118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师范学院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旨在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公寓真正成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造优良舍风、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处、物业管理公司、各学院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制定学生公寓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宿管科。宿管科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公司行使学生公寓管理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管。

第四条 学工部宿管科工作职责

1.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职责,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

2.根据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向物业管理公司下达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并检查落实,保证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3.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成立学生群众自律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沟通学校、物业管理公司、学生之间的联系。在每个学生寝室设“寝室长”的基础上,每楼层设“层长”,每栋楼设“楼长”,明确楼长、层长、寝室长的职责,形成楼长、层长、寝室长为主体的自我管理体系。

5.审核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学生公寓设备购置、家具更新及房屋维修改造计划,并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确保学生公寓的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6.制定实施新生住宿方案和住宿调整方案,合理调配住宿。

7.协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文明公寓和标准化公寓建设,营造优良舍风,加强管理与服务育人。

8.协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宿学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公寓安全。

9.根据学校确定的年度学生宿舍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学生公寓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以考评结果作为对物业管理公司全年工作的评价及学校支付有关费用的依据。

10.负责协调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公寓门、窗、玻璃、床、柜、桌、凳等公物的维修及维护。

11.积极完成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协议,履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职责,按照学校提出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和相关规定,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

2.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办法、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3.负责学生公寓固定资产和设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学生公寓的(床柜、桌、凳、水、电、门、窗、玻璃等)日常维修和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4.深入学生寝室了解情况,发现在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危险品(如:电饭锅、电老虎、酒精炉、蜡烛等),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5.负责学生公寓内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和保洁,定期对公寓进行消毒(预防传染病)。

6.负责学生公寓内学生日常发生的违纪问题,及时协助保卫部门、各院、学工部(处)等部门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重大问题。

7.配合做好新生入校住宿安排(督促学生按安排的寝室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8.配合学校及各院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校纪校规、卫生习惯及心理健康教育。

9.配合学校开展文明公寓和标准化公寓创建工作,做好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抓员工队伍、抓管理服务,强化责任制和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育人。

10.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防火、防盗、防事故。每天必须对学生公寓楼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11.不得擅自征购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生活用品及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包括押金)。

12.接受学校的各项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并高效、优质地完成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3.积极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保卫处工作职责

1.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及时出警处理学生公寓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学生公寓动态信息的调查研究,预防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

3.指导、督促、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

4.按时检查消防设施,向学生宣传消防知识及灭火知识,实施消防演练,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漏洞进行整改,从而达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处理发生的事故。

6.制定《贵州师范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后勤处工作责职

1.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及公共财产的管理。

2.负责监管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公寓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维修及维护,确保学生公寓水、电正常运行。

3.负责按程序和手续及时提供学生公寓维护维修材料。

4.负责督促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公寓热水生产设备的维修及维护,确保热水正常供应。

5.负责学生公寓大修改造的申报及组织实施。

6.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7.负责协调、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公寓的定期消毒,预防疾病传染。

8.制定预防传染病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   学院工作职责

1.积极教育学生在学生公寓内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2.加强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联系,主动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反映该院学生住宿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教育和处理工作。

3.制定《班级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管理具体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班日常安全及教育工作,督促学生积极参与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确保第一时间参与学生公寓学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4.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于卫生较差的寝室,以及纪律较差屡教不改的学生,须在班级通报并作出处理。

5.督促本院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指导所在院的班级学生开展“安全、卫生、文明寝室”的教育活动,配合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寝室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卫生差的寝室要督促改进并和学生评优、操行等挂钩。

6.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帮助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中的各种问题,做好心理指导工作。

7.加强对超时晚归学生思想教育,做好寒(暑)假期间、毕业期间学生离校的工作。

8.督促指导本院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要有文字记载,并作为考核、评优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求学生一律住校。宿管科统一安排寝室,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和床位住宿,未经宿管科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条   学生住宿按照男女生分开、各院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由于学生擅自校外住宿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在宿管科领取《退宿申请审批表》,填表后上报所在院签署意见再交学工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只供学生住宿,由宿管科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严禁擅自出租。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协助搞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熄灯时间:23 :30分)、起床,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无特殊情况,上课时间、指定的自修时间,学生不得滞留宿舍;学生因特殊情况晚归,须向值班员说明情况并出示学生证登记。

第十五条  (留降)级学生、延长学制学生、休学学生等学籍变动学生的住宿由教务处、相关学院协调宿管科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四章    设备、设施及用电、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的设备、设施由学生公寓投资方或校方统一购置配备,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登记、管理、监督使用,严禁私自挪用或租借他人。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内的设备、设施,禁止私自变更布局及拆卸。人为毁损、遗失必须照价赔偿,蓄意破坏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寝室水电使用按每生每月5度电、2吨水免费供给。超用水电由学生自费。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和全体学生应自觉维护供电、供水设施,做到安全节约用电、用水。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含暑期毕业生腾空房源)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水、电、门窗、家具等日常小修应当日完成,较大维修应在三日内完成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报修的项目,若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若属人为损坏,须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严重的要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由投资方建造的学生公寓楼大修,按合同办理,涉及到楼体改造,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楼公共场所卫生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清扫并保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共卫生,严禁乱泼脏水、乱吐痰、乱倒剩饭、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废弃物等。

第七章   室内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寝室内部卫生实行寝室卫生值日负责制。室内及阳台严禁存放酒瓶及杂物,寝室垃圾由值日学生倒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堆、乱倒。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寝室内装饰布置应典雅得体、内容健康,严禁损坏墙壁及室内设施,学生个人物品须摆放有序、整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寝室卫生和文明建设的检查和评比由宿管科负责。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加强自治、自保、自我防范意识,树立法制和安全观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学生公寓楼的肃静,宿舍内禁止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及喧哗吵闹,禁止进行球类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商业活动,严禁赌博,严禁酗酒,打架斗殴及聚众滋事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将毒品、易燃易爆品、不健康的非法出版物带入宿舍。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从公寓楼向外投掷酒瓶和其他危险物品,在窗台、阳台等易坠落的地方不得放置物品。

第三十二条   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和非本宿舍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必须在值班室出示证件,征得宿管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接电源线;离开宿舍时要随手拔掉插头,防止漏电短路引发火灾。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或加装门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修。值班室应留存有各宿舍钥匙并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保护好自己的财物,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携贵重物品出楼要接受值班员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生盗窃案件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九章   管理与测评

第三十六条   学工部宿管科、物业管理公司、学生群众自律管理委员会等不定期对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纪律进行检查督导,检查情况每周进行汇总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记入本人档案,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期取消一切评优资格,该生所在寝室不得评为文明寝室。

第十章   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6.学生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情节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工部宿管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对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赌博者,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处理。

第四十条   在学生公寓内高声喧哗,播放收录机等电器音量过大者;在宿舍内或楼道打闹、运动,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对在学生公寓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在学生公寓内饮酒者给予通报批评,酒后滋事者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公寓内聚众吵闹或参与哄闹使事态扩大者,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盗窃学生公寓内公私财物者,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门窗、玻璃、桌椅、床柜等公共设施者,除令其加倍赔偿外,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六条   私调床位、私开房间或私自调换房间门锁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热得快等电器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引起的火灾或其他事故者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火灾事故的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未经许可,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公寓,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随地乱倒饭菜杂物、堆放垃圾;向楼道、窗外、阳台外泼水;在墙壁、门窗上乱涂乱画,涂抹污物;饲养动物;在楼道上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等。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无正当原因晚归(熄灯后)及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采用故意刁难等阻挠手段,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决定与执行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处理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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