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实际表现与素质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9〕2号)、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2024年修订)》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评相结合,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联合办学全日制本科生参照执行。休学、应征入伍期间的学生不参与当年综合测评,休学或退役复学学生与复学后所在班级一同测评;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参与综合测评。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测评一次。测评在每年8—9月进行。毕业生综合测评得分为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测评得分的平均数。
第二章测评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中,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分别对应为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五个模块。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构成。除学业表现外,其余模块的基础分均为60分,学业表现模块的基础分为学业成绩得分。具体计算方法见第六、七、八、九条。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包括学年综合性评价和增值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增值性评价从第二学年起测评。评价结果包括两个指标:本学年五大模块总分和学年综合测评增值分,各占95%和5%。根据各学年特点及考核重点,各学年综合测评总分的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第一学年: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本学年五大模块综合性评价总分×100%
其他学年: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本学年五大模块综合性评价总分×95%+学年综合测评增值分×5%
第七条 学生综合性评价总分满分100分,总分由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五大模块的测评分分别乘以各模块所占权重(比例)组成。五大模块所占权重(比例)为:思想品德测评分占比15%,学业表现测评分占比60%,体育素养测评分占比8%,美育素养测评分占比7%,劳动素养测评分占比10%。
第八条 学年综合测评的五大模块的原始得分需要转换成测评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转换公式为:
各模块测评分=学生各模块原始得分本班级学生该模块原始得分最高分×100
第九条 增值性评价即发展性评价。增值性评价体现在每一学年对学生的综合测评进行增值计算,指标为学年综合测评增值分。学年综合测评增值分的计算方式为:本学年综合测评总分(T本学年)减去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总分(T上一学年)除以本班级全体学生中的最高差值(max),最后乘以100,用ΔD表示。ΔD最低分为0(负值均计为0),其公式如下:
第三章 测评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十条 思想品德测评标准
思想品德测评原始得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思想品德测评基础分为60分。包括理想信念、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明礼修身四个方面,每个项目分数为15分。学生学年表现符合四个方面测评要求则计基础分60分。
1.理想信念。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2.法律法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不得参与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3.校纪校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参与各类违纪违规活动。
4.明礼修身。学生应当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仪表整洁,待人礼貌;勤俭节约,热爱生活;自强不息,服务他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为国家、社会和学校作贡献。
(二)奖励分
思想品德奖励分包含政治理论学习、荣获表彰奖励、突出事迹表现和参与社会工作等方面,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
1.参与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1)参加党校、团校培训并结业加1分,校团委“青马工程”培训优秀学员加3分,党校、团校培训获优秀学员加2分,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培训的优秀学员视情况加2分。
(2)参加班级及以上政治学习会议(团日活动、班会等):满勤加1分。
(3)参与政治理论类竞赛(如党史知识竞赛、思政辩论赛)获校级及以上奖项,按获奖情况加分,如下表所示:
 获奖等次 比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5 |
12 |
10 |
6 |
省级 |
10 |
8 |
6 |
4 |
市级 |
6 |
5 |
4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注:团体参赛负责人按相应分数计分,其他队员具体分值减半计算。
2.荣获表彰奖励
(1)获国家奖学金、三联奖学金、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加6分;获励志奖学金加5分。
(2)获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退役大学生加4分;获校级二等奖学金、优秀团员加3分;获校级三等奖学金、校级军训优秀标兵(只适用于大二年级评比)加2分;校级单项先进分子、学习进步奖、社团优秀工作者加1分。学风建设评选获荣誉称号加1分;(其中同时获得三好学生、单项先进分子和各等级奖学金者,以最高分数加一项。)
(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加1分;院级各项活动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加1分;学风建设评选获荣誉称号加0.5分;累计加分,但最高分不超过2分。
(4)集体单位获得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优秀集体荣誉的(荣誉包括: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负责人分别记2分、4分、6分、8分、10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同一类型荣誉学年内仅计一次,累计不超过15分。
3.突出事迹表现
(1)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帮扶伤残者等优秀事迹获国家、省级、校级、院级表彰者,分别加12、8、4、2分。(同一事件多次表彰的,仅以最高表彰加分一次)
(2)无偿献血,持献血证者,加1分(学年内有效),不累加。
4.参与社会工作
依据学生参与社会工作情况,包括参与学校、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和社团的工作情况,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并考核合格者按下表加分。任职期未满一年或不履行工作职责,不予计分。
级别 |
组织 |
职位 |
加分 |
校级 |
校学生会、校学社联、艺术团、国旗班、校卫队、校文明监督队、宿管委、校团委等 |
主席级别 |
5 |
部长级别 |
3 |
干事级别 |
2 |
质评办 |
信息员(按校级干事加分) |
2 |
院级 |
院学生会 |
主席 |
5 |
部长(正、副) |
3 |
干事 |
2 |
院团委 |
副书记 |
5 |
部长(正、副) |
3 |
干事 |
2 |
学生党建中心 |
各部门负责人 |
3 |
干事 |
2 |
班级 |
班级 |
班长、团支书 |
5 |
其他班干 |
3 |
寝室 |
寝室长 |
2 |
社团 |
社团 |
社长级别 |
3 |
部长级别 |
2 |
干事级别 |
1 |
注:院级学生任职条目中,担任两个职务以上者,按两项最高分值加分,多于两项的不再累计加分。
(三)扣分
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等,给予相应扣分。同时相应扣除思想品德基础分中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分数。学生被公安机关拘留(收审)扣10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加扣分。
纪律处分 |
扣分值 |
警告 |
3分 |
严重警告 |
5分 |
记过 |
8分 |
留校察看 |
10分 |
开除学籍 |
15分 |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标准
学业表现测评原始得分=学业成绩得分+奖励分-扣分,学业奖励包括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专业技能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学业成绩得分
学业成绩以学生平均分为依据,不包含其他与学业相关的课外学习内容。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学业成绩计算不包含选修课程成绩)。
学业成绩得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学年平均分÷班级学年最高平均分×100
(二)奖励分
学业奖励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学术研究。学生积极阅读学术文献,培养研究兴趣,发现研究问题,确立研究方向,开展学术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以及获得各级各类的科研立项并结项。
(1)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按照刊物类型和作者排名按下表加分。
作者排序 刊物类型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核心期刊 |
SSCI、A&HCI收录 |
30 |
25 |
20 |
CSSCI来源期刊、CSSCI集刊收录 |
24 |
18 |
12 |
CSCD收录(核心版) |
20 |
15 |
10 |
CSSCI(扩展版) |
15 |
10 |
7 |
北大核心、CSCD(扩展版) |
10 |
7 |
4 |
普通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 |
国家级期刊 |
4 |
3 |
2 |
省级期刊 |
3 |
2 |
1 |
注:学术论文需要与所学专业相关,重点学术期刊提交篇数不限,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高等级别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适当再加1~3分,如论文作者排序在第三作者之后,则分数按照第三作者分值减半计算。普通期刊发表论文仅计一篇,且需在所评选学年内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本项学术论文不包含用于课题立项结题的论文,如用于立项的论文最终未完成立项结题的可以在本条目加分。)
(2)学生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下表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原则上参编、合著需排名前三。
|
学术著作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独 著 |
25 |
20 |
12 |
10 |
8 |
合 著 |
15 |
10 |
6 |
4 |
2 |
主 编 |
15 |
10 |
6 |
4 |
2 |
参 编 |
10 |
6 |
4 |
2 |
1 |
(3)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研类活动,获批立项并结项,按照成员类型和项目级别进行加分,如下表所示。
 成员类型 项目级别 |
主持人 |
其他参与人 |
国家级 |
25 |
12 |
省部级 |
20 |
10 |
市厅级 |
15 |
7 |
区县级 |
8 |
4 |
校级 |
6 |
3 |
注: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大学生团体科研项目负责人按主持人分数计分,其他队员按其他参与人分数计分。
2.学科竞赛。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并获得奖励。主要包括与主修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知识或技能竞赛项目,按照获奖名次和竞赛级别按下表加分。
 获奖等次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20 |
16 |
12 |
8 |
省级 |
12 |
10 |
8 |
4 |
市级 |
8 |
6 |
4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注:全国竞赛指由国家主管部级行政机构主办的竞赛,省级比赛指由省属主管行政机构主办的竞赛。国家一级学会或国际学会主办的竞赛按省级竞赛计分标准计算,省级学会主办的竞赛按校级竞赛计分标准计算。由校团委主办或委托各学院承办的校级竞赛、由学校各学生组织、社团协会经学校批准举办的校级竞赛,按相应校级计分标准的一半计算。参加其他高校校级竞赛获奖,按校级比赛计分标准的一半计算。校级以上竞赛应在教育部认可的84项大学生学科赛事目录中(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也适用于上表加分)。团体参赛负责人按相应分数计分,其他队员具体分值减半计算。
3.创新发明。学生运用科学思维、创新思维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获得相应成果。主要包括运用专业知识做出重要的创新发明,并获得专利或著作权,以及获得的各级各类的创新创业竞赛奖及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大创项目)立项并结项。
(1)发明与专业相关专利
发明与专业相关专利,经有关部门审定授予,凭相应证明可予以加分。可累计加分。发明专利根据专利类型及参与情况按下表加分。
专利类型 |
个人项目获得者 |
集体项目负责人 |
集体项目
其他成员 |
国家发明专利 |
25 |
12 |
6 |
实用新型专利 |
16 |
8 |
4 |
外观设计专利 |
8 |
4 |
2 |
(2)创新创业竞赛
奖项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20 |
16 |
12 |
8 |
省级 |
12 |
8 |
6 |
4 |
校级 |
3 |
2 |
1 |
0.5 |
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按下表加分。
注:创新创业类竞赛应在教育部认可的84项大学生学科赛事目录中。如获国家级特等奖再加5分。团体参赛负责人按相应分数计分,其他队员具体分值减半计算。
(3)创新创业项目
参加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大创项目)立项并结项按下表加分。
项目级别 |
负责人 |
其他参与人 |
国家级 |
20 |
10 |
省级 |
12 |
6 |
校级 |
6 |
3 |
注: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或竞赛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大学生团体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按负责人分数计分,其他队员按其他参与人分数计分。
4.专业技能。参加各级各类考级、考证等与学科专业相关的课外学习内容,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根据类别按下表进行加分。
类别 |
级别或类别 |
加分标准 |
语言等级考试 |
英语四级/六级 |
4/6 |
日语N2/N1 |
4/6 |
雅思6分及以上 |
6 |
托福70分及以上 |
6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1/2/4/6 |
普通话水平等级 |
一乙 |
2 |
二甲 |
1 |
其他与专业相关各类证书 |
导游资格证(初级) |
6 |
教师资格证书 |
6 |
会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证 |
4 |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
4 |
初级经济师 |
3 |
茶艺师(初级) |
3 |
初级会计师 |
4 |
其他国家认可的专业技能、职业资格、语言水平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
|
1-6 |
注:同一种证书只能加一次分,且在获证当年加分,以证书获得的时间为准,未及时获得证书者则推迟到来年加分。
(三)扣分
学生在测评学年晚自习、课堂缺勤每人每学时扣0.5分,每补考1门课程扣3分,若补考不合格需重修每门课程再扣1分。
第十二条 体育素养测评标准
体育素养测评原始得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体育素养基础分为60分。拥有健康体魄、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班级、年级、学院、学校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计基础分60分。
(二)奖励分
体育素养奖励分包括体质测试、体育参与和体育竞赛三个方面的奖励分数。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
1.体质测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达到良好标准加5分、达到优秀标准加10分。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身体素质测评按合格标准计。
2.体育参与。积极参与班级、学院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活动计1分,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3.体育竞赛。学生积极参与体育竞赛项目,包括参与学院、学校的体育竞赛及代表学校参与的其他体育竞赛等,获得相应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按下表加分。
(1)体育竞赛项目
 获奖等次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20 |
16 |
12 |
8 |
省级 |
12 |
10 |
8 |
4 |
市级 |
8 |
6 |
4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注: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计入。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2)校运会
名次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第八 |
加分 |
5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注: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计入。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团体项目获得名次,参赛选手按照上表加分。参赛但未获奖加0.5分。若部分项目参赛人数不足八名,最低获奖名次加分按照第八名加分,加分分值以此类推。
(三)扣分
无故缺席集体组织、统一要求参与的各级、各类体育活动、早锻炼每人每次扣2分,违反相关赛事纪律扣5分,在体质测试中未达到及格标准,扣10分。
第十三条 美育素养测评标准
美育素养测评原始得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美育素养基础分为60分。积极参加艺术知识学习,有良好的艺术素养,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计基础分60分。
(二)奖励分
美育素养奖励分着眼于参与艺术体验及艺术展演等方面的奖励分数,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
1.艺术体验。积极参与班级、学院、学校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一次1分,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2.艺术展演。学生积极参与艺术展演、艺术竞赛,主要包括参与学院、学校艺术展演及代表学校参与的其他艺术展演等,获得相应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按下表加分。
 获奖等次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20 |
16 |
12 |
8 |
省级 |
12 |
10 |
8 |
4 |
市级 |
8 |
6 |
4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注: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计入。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参加团体项目,负责人按相应分数计分,其他队员具体分值减半计算。若参加非竞赛类型的艺术展演,按不同级别的优秀奖分值计算。
(三)扣分
无故缺席集体组织、统一要求参与的各级、各类美育、文艺活动每人每次扣2分,违反相关活动纪律扣5分。
第十四条 劳动素养测评标准
劳动素养测评原始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劳动素养基础分为60分。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弘扬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学习劳动科学知识,提升劳动意识,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计基础分60分。
(二)奖励分
根据参与劳动实践、群团活动等方面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
1.日常生活劳动
(1)经核实由寝室长监督完成,寝室的卫生状况好被学校评为“星级寝室”,寝室长加2分,其他成员加1分。(以学校内网的下文为准,且累计加分次数不超过4次。)经核实由寝室长监督完成,寝室的卫生状况好被学院通报表扬的寝室,寝室长加2分,其他成员加1分。(以学院检查通报情况为准,且累计加分次数不超过4次。)
(2)经核实由劳动委员监督完成,教室的卫生情况好被学院通报表扬的班级,劳动委员加2分,参与打扫的成员加1分。
(3)由学校下文通报表扬者(含各职能部门),一次加1分。此项除教室和寝室的卫生通报,且累计加分次数不超过4次。(因同一事件表彰多次的,以最高级别加分,不可累计。)
2.勤工助学、校内实践岗位锻炼
校资助中心招聘的勤工助学岗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加4分。学院及其他校内实践岗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加6分。学院班主任助理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加2分。
3.社会实践
学生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等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加2分,社会实践活动获表彰按下表追加相应分值。
表彰类型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优秀实践
团队 |
负责人 |
16 |
12 |
8 |
4 |
2 |
成 员 |
8 |
6 |
4 |
2 |
1 |
优秀实践个人 |
10 |
8 |
6 |
4 |
2 |
撰写的调查报告
实践报告获奖 |
8 |
6 |
4 |
2 |
1 |
注: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表彰以最高等级计分,获多个类型表彰可累计。
4.公益劳动、志愿服务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或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证书或证明文件,国家级一次加4分、省级一次3分、市级一次2分、其他级别一次1分(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为各级政府部门、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内各职能部门)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在公益劳动或志愿服务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经学院以上单位表彰(如优秀志愿者等,材料齐全)且由学校团委或学工部核准按下表加分。
表彰级别 |
分值 |
国家级 |
5 |
省级 |
4 |
市级 |
3 |
校级 |
2 |
院级 |
1 |
注:该项表彰仅计一次,不累加。
5.劳动技能竞赛
参加各类劳动技能竞赛,获得相应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按下表加分。
 获奖等次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20 |
16 |
12 |
8 |
省级 |
12 |
10 |
8 |
4 |
市级 |
8 |
6 |
4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注: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计入。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参加团体项目,负责人按相应分数计分,其他队员具体分值减半计算。
(三)扣分
无故缺席集体组织、统一要求参与的各级、各类劳动实践活动每人每次扣2分。个人、寝室、班级在卫生检查中不达标、被通报批评等,每人每次扣5分。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个人整合材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如实填写《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上交班委。
(二)班内审核。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的各项加分、扣分、总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形成本班排名表并在班内公示,最终提交学院审核。
(三)学院审核与公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对各年级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评议,确定最终结果,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若无异议则由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出学年的综合测评,在转出学院进行。其在转出学院获得的学业成绩和各项加分、扣分项,由转出学院进行核实和测算。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成果需在当学年内取得,当学年有效。同一学年内同一测评事项不得重复加分;同一事由适用于综合测评多项加分标准的,取最高加分标准加分;学生以集体形式参加的活动,按照贡献大小视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对学生一学年表现的全面考核和鉴定。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提到上一学年是指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 31日。
第二十条对于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各计算过程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旅游文化学院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旅游文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旅游文化学院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