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充分发挥各专业核心教学团队的引领、示范和带头作用,切实提高旅游管理与文化产业管理以及会展经济与管理等专业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本专业学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意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为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环节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本科生导师制是基于各专业人才培养实际需求,配合学院实施“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改进教学方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引导学生正面发展、激励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制试行期间,主要针对的学生对象是旅游文化学院各专业的本科生,导师遴选范围是本院相关专业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 导师聘任条件
第四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尚的职业情操,强烈的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工作认真踏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本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七条 具有从事旅游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及会展经济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工作背景,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学生开展科研实践活动的能力,熟悉教学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治学严谨。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关爱学生,指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九条 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实践活动,定期与学生交流,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5次以上的学生交流指导会,做好相关记录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按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积极指导学生申请各级学生科研项目,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职业规划、考研考证、就业推荐等环节给予指导。
第四章 导师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实行双向选择制,学生在班级辅导员组织下,根据备选导师的研究方向、拟带学生人数等信息,意向性地选择1-2位导师,班级辅导员汇总学生选择导师情况上交各系主任,系主任组织所有备选导师开会讨论,初步确定指导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班级辅导员将初步名单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若学生或导师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班级辅导员反馈,由班级辅导员汇总后报告系主任,由系主任会同团队负责人在公示期结束3天内协商解决,系主任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班级辅导员,进行第二次公示,第二次公示期为2天,若无疑义,确认最终名单。
第十五条 班级辅导员组织学生与导师签署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协议书,向导师颁发本科生导师制聘任证书。
第五章 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六条 尊重导师,认真学习,虚心求教,按时完成导师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主动向导师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交流沟通相关问题。若长期不与导师联系,不据实向导师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导师有权向系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该生导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对导师安排的工作有疑义,或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式不能接受,可向班级辅导员申诉,班级辅导员及时报告系主任,系主任会同团队负责人协商处理,对确实不适合担任该生导师的,进行导师变更处理,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变更一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旅游文化学院将进一步贯彻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教风、学风建设,加大现有实验室开放力度,积极协调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在软、硬件上为本科生导师制工作保驾护航。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旅游文化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旅游文化学院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