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4〕120号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决定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实施综合量化考核,现将考核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各项分数分布情况
1.标准分100分,其中德育分为30分,智育分为60分,体育文艺分为10分。
2.基本分60分,其中德育分18分,智育分36分,体育分6分。
3.各项扣分超过该项分数后,该项计0分。
二、德育分
主要考评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每位学生计基本分18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加分:
1.积极参加班级以上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出满勤者加1分。
2.获省级(含)以上荣誉称号加5分,校级荣誉称号加3分,院级荣誉称号加2分。
3.校级层面的学生干部(如校学生会干部、社联、艺术团、国旗班、校卫队、校文明监督队、宿管委等)任职满一年加3分,评为优秀加4分;院学生会干部、基层团委委员任职满一年加2分,获优秀者加3分;班干、党、团支部委员任职满一年加1分。同时担任多种职务,以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
4.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社团,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开展社团活动主要负责人(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加1--2分。
5.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帮扶伤残者等,可酌情加1—5分(加3分以上须获校级以上表彰),参加义务献血,凭献血证在本学年可加1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6.参加实践活动(含学校组织的学生实践岗位锻炼)或志愿服务加1分,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经学院以上单位表彰的由学校团委或学工部核准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分:
1.由于违纪,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每次分别扣2、3、4、5分;被公安机关拘留(含收审)者扣6分,屡犯累计扣分。
2.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受通报批评者扣1分。
3.在个人或集体负责的清洁卫生工作中(包括教室、寝室)经校、院检查为不达标的,其成员扣1分。由于教室、寝室的卫生情况较差被学校通报批评的班级、寝室,主要班干、室长扣2分,成员扣1分。
4.在同学之间搬弄是非,挑拨离间,诽谤、诬陷、侮辱他人,达不到纪律处分的扣1分。
5.不参加义务劳动者扣3分。
三、智育分
每位同学计基本分36分,根据下列情况加分或减分。
1.名次分数:学期(学年)结束时,各班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出名次,不加分的学生从最后一名学生数起,数量为总数的20%,其余学生根据名次排列顺序加分。应加分的学生中,第一名加20分,依次递减,最后一名加1分。相邻两名之间差的分数是:20除以应该加分的学生数(例如某班有50人,不应该加分的学生数50×20%=10人,应该加分的学生数是前40名学生,相邻两名之间相差的分数是:20÷40=0.5分。那么第一名就可以加20分,第二名可加19.5分,第三名可加19分……)
2.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加5分,在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4分。在国家级、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者分别加3、2分。
3.获厅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加5分,获校级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与自主研究科研项目加4分,获校级校院联合项目加3分。
4.在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分,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中获奖的分别提高2、1分。
5.获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合格证书者分别加3、5分。获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合格证者,分别加3、5分;或普通话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证书分别加2、3、4、5分。所有加分项目仅在获证当年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分:
1.补考一门一次扣1分,补考(含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再扣1分。
2.无故旷课每节扣0.5分,三次迟到按一次旷课计算扣分,因旷课受处分者,参照违纪处分扣分,不再累计扣分。
四、体育文娱分
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坚持锻炼,计基本分6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分:
1.在学校以上运动会破全国、省、校记录者,分别加5、4、3分。在全国或省级文艺活动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3、2分,其他方面同级获奖者,亦可参照执行。
2.在校级体育文艺比赛活动中获前三名的分别加3、2、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分:
1.在校院组织的运动会上违反赛场纪律,不服从裁判判决,无理取闹,经组委会认定后,视情节轻重扣1—2分;文艺活动中,起哄闹事、扰乱会场秩序,经组织或保卫处认定后,视情节轻重扣1—3分。
2.无故不参加班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0.5分。
五、有关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测评一次,所有加分、扣分条件只限当年。
2.学生综合考核成绩作为评优、评奖、交换生选拔、大学生入伍、择优推荐就业、深造等的重要依据。
3.本《办法》的考评工作由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开展。
六、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下发的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